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03號
SCDV,106,訴,1003,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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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3號
原   告 張哲維
      張高明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明清律師
被   告 陳懿伶
訴訟代理人 曾秀云
      陳世承
      謝東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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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