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亞龍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被 告 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嘉芸
被 告 江忠諭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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