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翊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翊軒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吳伯君」署名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徐翊軒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下午5 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縣○○鎮○道0 號高速 公路北向90公里處時,因違規超速而為警攔停取締,詎徐翊 軒為規避裁罰,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提供吳柏 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供警查詢及登載,而冒用吳柏君之名義 接受舉發,並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國道警交字第 Z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收 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吳伯君」之署名(下稱舉發通 知單,為一式三聯,依序為通知聯、移送聯、存根聯,其中 通知聯係交由被舉發人收受,無須簽名,僅就移送聯簽名並 複寫至存根聯上,故偽造「吳伯君」之署名有2 枚,即如附 表所示),依其內容即表示吳柏君本人已收受該舉發通知單 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並提出予掣單員警收執而行使之,足 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道路交通管理稽查之正確性及監理機 關裁罰交通違規案件駕駛人之真實性,並使吳柏君本人有受 行政處分之虞之損害。嗣因吳柏君於106 年12月間收受交通 違規通知單而至監理所查詢,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 被告徐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3-4 頁、第17 -17 頁反面)。
㈡ 證人吳柏君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卷第5-6頁)。 ㈢ 內政部警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國道警交字第Z00000 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及移送聯各 1 紙(見偵卷第7 頁、第14-1頁)。
三、論罪科刑
㈠ 按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收受通知聯者 簽章」欄內偽簽他人姓名,自不待依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 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該他人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 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 無分軒輊,當然屬刑法第210 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3
年台上字第6631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於前揭舉發通知單 移送聯上偽簽「吳伯君」署名,並複印至存根聯,因該文件 本有表示被告冒名之吳柏君對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處理事件 通知單為「收受」意思表示之法律上用意證明,當屬刑法上 之私文書,被告復交予員警收執而行使之。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在 前揭舉發通知單上偽造「吳伯君」之署名、偽造私文書之低 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 爰審酌被告為規避裁罰,竟冒用吳柏君之名義接受舉發,並 在舉發通知單上偽造「吳伯君」之簽名,足生損害於吳柏君 本人、警察機關對於道路交通管理稽查之正確性及監理機關 裁罰交通違規案件駕駛人之真實性,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承教育程度為高職 畢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業務員,暨本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經此偵查及科刑程 序,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 予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四、至扣案如附表所示文件上被告所偽造之「吳伯君」署名2 枚 ,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刑法第219 條之規 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偽造之上開舉發通知單移送聯及存根聯 ,業經被告持以行使予員警收執,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 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七、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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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文 件 │欄位 │ 應沒收之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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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移送聯之│「吳伯君」署名2枚 │
│ │公路警察局國道警│收受通知│ │
│ │交字第Z00000000 │聯者簽章│ │
│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欄(同時│ │
│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複寫於存│ │
│ │移送聯、存根聯 │根聯之收│ │
│ │ │受通知聯│ │
│ │ │絡者簽章│ │
│ │ │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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