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551號
SCDM,107,易,551,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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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憶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憶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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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