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59號
CHDV,107,補,359,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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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鋐洲生技有機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5,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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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洲生技有機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