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王金英
相 對 人 施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施慶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施俊全即 施送來、施陳思榕即施陳雪紅前於民國81年12月4日向案外 人黃險、黃陳丹華、鄭王恨、粘劉麗華、粘正億、胡淑女及 聲請人前手王郭美雪借款共計新台幣1,900萬元,並以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同額之普通抵押權,清償日期為 82年3月3日,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嗣自王郭美雪受讓上開 1,900萬債權中之19分之2及其抵押權,詎屆期仍未受償,而 施俊全即施送來已於100年8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除相對人 施慶文外,均已拋棄繼承,為此就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施慶文 及其被繼承人施俊全即施送來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施慶文、其被繼承人施俊全即施送來、施陳思 榕即施陳雪紅前向聲請人之前手王郭美雪等7人借款1,900萬 元,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同額之普通抵押權以擔 保債務,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82年3月3日,經登記在案。而 施俊全即施送來已於100年8月2日死亡,除施慶文、施陳思 榕即施陳雪紅外,其餘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又施陳思榕即 施陳雪紅復於同年10月2日死亡,其僅由施慶文繼承,其餘 繼承人亦拋棄繼承,是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原為施俊 全即施送來所有之部分已由相對人施慶文一人所繼承,惟尚 未辦理繼承登記。另本件抵押權暨抵押擔保債權中債權比例 19分之2已由聲請人之前手王郭美雪讓與聲請人,並完成抵 押權讓與登記在案,復對於相對人施慶文以存證信函為債權 讓與及催告之通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存證信函暨送達回執等影本及土地 登記謄本、施俊全即施送來與施陳思榕即施陳雪紅之繼承系 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查詢繼承人拋棄繼承之 法院回函為證,而聲請人復陳稱抵押擔保債務業已屆期未獲 清償,堪認本件聲請經形式審查應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
從而,本件聲請拍賣相對人施慶文所有及其自被繼承人施俊 全即施送來繼承所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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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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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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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彰化市 │民族 │ │613 │建│00 │00 │45.00 │306分之60 │重測前:南門│
│ │ │ │ │ │ │ │ │ │ │ │小段511地號 │
│ │ │ │ │ │ │ │ │ │ │ │。權利範圍:│
│ │ │ │ │ │ │ │ │ │ │ │施慶文306分 │
│ │ │ │ │ │ │ │ │ │ │ │之9、施俊全 │
│ │ │ │ │ │ │ │ │ │ │ │即施送來12分│
│ │ │ │ │ │ │ │ │ │ │ │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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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彰化市 │民族 │ │613-1 │建│00 │00 │31.00 │306分之60 │權利範圍:施│
│ │ │ │ │ │ │ │ │ │ │ │慶文306分之9│
│ │ │ │ │ │ │ │ │ │ │ │、施俊全即施│
│ │ │ │ │ │ │ │ │ │ │ │送來12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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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彰化縣│彰化市 │民族 │ │613-2 │建│00 │00 │63.00 │306分之6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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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彰化縣│彰化市 │民族 │ │613-3 │建│00 │00 │42.00 │306分之6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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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彰化縣│彰化市 │民族 │ │613-4 │建│00 │00 │72.00 │306分之6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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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彰化縣│彰化市 │民族 │ │613-5 │建│00 │01 │25.00 │306分之6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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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彰化縣│彰化市 │民族 │ │613-6 │建│00 │00 │71.00 │306分之6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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