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68號聲 請 人 洪林美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洪林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台端向股票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人辦理股票掛失, 其所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不得以影本代替)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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