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168號
CHDV,107,司催,168,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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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洪林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洪林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向股票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人辦理股票掛失,
  其所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不得以影本代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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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