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291號
CHDV,107,司促,5291,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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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291號
債 權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因與債務人黃良杰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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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