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290號
CHDV,107,司促,5290,201806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290號
債 權 人 游惠芬
上列債權人游惠芬因與債務人兆慶興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游惠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之支票影本3紙所示,其發票人皆為兆慶興業
  有限公司,此尚難以釋明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惠麗間有何
  債權債務關係,是請另提出其他債權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
  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惠麗(住彰化縣○○鄉○里村○○路00巷00
  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兆慶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