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290號
債 權 人 游惠芬
上列債權人游惠芬因與債務人兆慶興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游惠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之支票影本3紙所示,其發票人皆為兆慶興業
有限公司,此尚難以釋明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惠麗間有何
債權債務關係,是請另提出其他債權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
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惠麗(住彰化縣○○鄉○里村○○路00巷00
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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