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286號
CHDV,107,司促,5286,201806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286號
債 權 人 鎰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睿
代 理 人 張世明
上列債權人鎰鋐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廖志聰方園企業社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鎰鋐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資料所示,買受人為和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而非本件
  債務人廖志聰方園企業社,請具狀釋明得向其請求之依據
  。
二、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知,「方園企業社」為獨
  資商號,其負責人為「鐘鎮銘」而非「廖志聰」,債權人聲
  請發支付命令,應先確認債務人為何人?請具狀更正正確之
  債務人。並請提出其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和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鎰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