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005號
CHDV,107,司促,5005,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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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05號
債 權 人 蕭啓章
債 務 人 賴錦照
債 務 人 簡錦桂即金勝美企業行
債 務 人 黃世賓
一、債務人簡錦桂即金勝美企業行賴錦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陸拾陸萬伍仟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債務人黃
  世賓、賴錦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編
  號3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
  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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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50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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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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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3月10日   │245,000元       │107年3月12日     │NE0000000       │
├──┼─────────┼───────────┼───────────┼───────────┤
│002 │107年3月15日   │420,000元       │107年3月16日     │NE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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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7年4月31日   │750,000元       │107年5月1日      │CE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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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