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2號
CHDV,106,家訴,12,2018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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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2號
原   告 王勝金 
      王煙源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鍾傑名律師
被   告 王洪洲 
      王洪境 
      王洪堯 
      王百祿 
      李王素霞
      賴王素綿
      王素惠 
      王重樺 
      王武榛 
      王世鏹 
      王祥驊 
      黃王素貞
      王淑美 
      王張查 
      王鑫河 
      王元順 
      王勝森 
      王徐素月
      王鴻鈞 
      王鴻塘 
      王素寬 
      王彩鳳 
      王彩玲 
      王妙榛 
      王瓊璋 
      王贍賢 
      王晨竣 
      王秝庭即王宣樺
      王藍誼 
      王勝雄 
      王傳義 
      張王秀戀
      林欽榮 
      林雪娥 
      林雪鳳 
      林幸君 
      林淑眞 
      林保伶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林耕甫 
被   告 王煜輝 
      王黃靜 
      王黃秀枝
      王堂修 
      王堂享 
      張貴媛 
      王啓文 
      黃兆森 
      蔡財榮 
      蔡沛潔 
      王佳誠(王胡桂之繼承人)
      王世任(王胡桂之繼承人)
      王世燿(王胡桂之繼承人)
      黃王荔(王胡桂之繼承人)
      王薪筆 
      王寵惠 
      王家瑜 
      王秋真 
      王俊慶 
      王寶如 
      許蒼林 
      許春騰 
      黃許藝 
      蕭許早 
      許綉語 
      謝林旺(謝達欽之繼承人)
      謝妙 (謝達欽之繼承人)
      謝年 (謝達欽之繼承人)
      謝朴淯(謝達欽之繼承人)
      魏宗禧 
      魏扶誠 
      魏政德 
      魏大川 
      魏秀娟 
      王奇山 
      王文慈 
      王春柔 
      王春燕 
      黃意如 
      黃意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五
時,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又被繼承人王潭所遺
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因繼承人(兩造)憑以
繼承之法律關係複雜,有一般繼承、代位繼承、再轉繼承等類型
,請原告訴訟代理人務必再為精確計算兩造之應繼分,本院於言
詞辯論終結後,復為核對計算,以利兩造辦理登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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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