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孝楚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顯係誤寫,自應裁定更正。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