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242號
107年度訴字第178號
107年度訴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榤
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律師
賴協成律師
被 告 蔡鎮宇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4864、5755、7255號)並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
第3172、3754、568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合併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育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蔡鎮宇犯如附表編號27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7至41「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犯罪事實
一、張育榤自民國106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3月4日止,加入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辰」(近似音)之成年男子所屬 詐欺集團,進而介紹其友人蔡鎮宇於106年3月3日、4日加入 該詐欺集團,而均擔任該詐欺集團內負責領款之「車手」工 作。張育榤遂與蔡鎮宇、綽號「阿辰」之成年男子及其他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成年成員,於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 各該編號所示之李霈薽等人,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 至各該編號所示之帳戶內,再由張育榤持綽號「阿辰」之成 年男子事先所交付前開帳戶金融卡,提領前揭被害人遭詐騙 之款項,除附表編號2、9、23、26莊麗鳳等被害人遭詐騙之 款項因故未能提領而未遂外,其餘均由張育榤於當日提領後 ,攜往「阿辰」等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彰化縣員林市某三合 院放置而交付之,每日並從中取得新臺幣(下同)1千元作 為報酬。又該詐欺集團另於附表編號27至41所示之時間、方 式,詐騙各該編號所示之徐麗雪等人,致使渠等陷於錯誤,
各別匯款至各該編號所示之帳戶內,再由張育榤與蔡鎮宇所 有而持用之蘋果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枚)聯繫後,2人共同持綽號「阿辰」之成年男子事先所交 付上揭帳戶金融卡,提領各該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除附表 編號30、39部分遭詐騙之款項因故未能提領而未遂外,其餘 均於當日提領後,由張育榤攜往「阿辰」等詐欺集團成員指 定之彰化縣員林市某三合院放置而交付之,並取得每日報酬 1千元,但張育榤並未交付蔡鎮宇報酬。嗣因附表各編號所 示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搜索蔡鎮宇住所, 扣得前揭蘋果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枚),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俊煌、張若浩、陳柔蓁、張秀琴、林婷玉、林家緯、 鍾永豪、曾芸香、楊國祥、吳素華、呂佳靜、徐麗雪、吳秋 璇、黃淑玲、蕭國川、莊登富、郭明勢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移 送;李鳳珠、陳月洪、李冠群、吳萬煌、吳宏信、張瑞新訴 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陳維澤、陳柏佑、劉欣怡、 胡絢雯、王文瑞、王柔卿、廖翊傑、曾園晴、王詩瑜訴由彰 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陳宇蓁、王木旺、胡秀美訴由彰 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育榤、蔡鎮宇2人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以外 之罪,被告2人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2人對於卷內之各項 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 證據,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育榤、蔡鎮宇2人於警詢、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李霈 薽等人於警詢指訴遭詐騙而匯款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各該 告訴人或被害人等匯款之明細或存摺影本、所匯入帳戶之開 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車輛基本資料、行動電話臉書及LINE通 訊軟體畫面擷取照片、數位證物勘查報告、現場照片、監視 器畫面(含提款畫面)翻拍照片數張等附卷可稽,另有蔡鎮 宇所有之蘋果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枚)扣案可證,足認被告2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 ,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罪數之認定
1、查本件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人,除被告張育榤、蔡鎮宇外, 尚有綽號「阿辰」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餘負責向 被害人施用詐術之不詳人士(無證據證明包含「阿辰」在內 之該詐欺集團成員為未成年人),合計已達三人以上,是核 被告張育榤所為,除附表編號2、9、23、26、30、39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未遂罪,其餘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另被告蔡鎮宇就附表編號27至41部分,除 附表編號30、39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其餘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再按共同正犯在主觀上須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客觀上須為共 同犯罪行為之實行。所謂共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基於共同犯 罪之認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共 同正犯因有此意思之聯絡,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作合一的觀察 而為責任之共擔。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 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 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對全部結果負刑事責任 ,各共同正犯應論處相同之罪名。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 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 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 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 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刑事判決參照 )。查被告2人雖未親自以前開詐騙手法訛詐附表所示之人 ,惟係在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下相互分工,參與前揭犯行, 自應就共同正犯間實行犯罪之行為共同負責。故被告張育榤 、「阿辰」與該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成員間 ,就前開犯行;及被告蔡鎮宇與前揭之人就附表編號27至41 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二)就被告張育榤所涉附表編號2、9、23、26、30、39之犯行, 及被告蔡鎮宇如附表編號30、39之犯行,雖該詐欺集團成員 皆已著手於詐欺行為之實施,惟最終並未領取各該編號被害 人之財物,為未遂犯,本院核渠等犯罪手段、犯罪結果及與 法定刑間之相當性與衡平性,認為尚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 之規定,對此部分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正值青年,非無 謀生能力,卻不思依憑己力謀生,加入詐欺集團,渠等犯罪
動機、目的固屬可議;然渠等素行良好,且坦承犯行,並已 與多數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渠等損失,獲得原諒 ,有調解程序筆錄數紙附卷可考,至於未能調解之告訴人或 被害人,除告訴人林俊煌到場但不願調解外,其餘均是因考 量受騙金額不高、舟車勞頓等因素而不願前來調解,惟大多 數未參與調解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均表示不再追究被告2人 刑事責任,亦有刑事報到單、本院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數紙 附卷可證,顯見被告2人犯後態度良好;暨審酌告訴人及被 害人受騙金額多寡、被告2人於本案犯罪所得金額、智識程 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四、再被告張育榤、蔡鎮宇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渠等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且業與 多數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並獲取原諒,諒被 告2人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是上開所宣告之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宣告 被告張育榤緩刑5年、被告蔡鎮宇緩刑4年,以啟自新。又為 促使被告2人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 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被告2人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張育榤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 、被告蔡鎮宇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以啟自新。被告2人上揭 所應負擔或履行之義務,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 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 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五、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 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罪行為人」,彼此相 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 之原則,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 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案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要旨參照),此即刑法學理上「 共犯連帶沒收」理論。準此,數人共同犯罪之情形時,就前 揭規定應依法沒收之物,不論究係為共犯何人所有,就各共 犯之判決均應宣告沒收之諭知。查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係被告蔡鎮宇所有供 其為附表編號27至41所示犯行時,用以聯絡所用之物,業據
其坦承不諱(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42號卷第223頁),揆 諸上揭說明,應於各該犯行下為沒收之諭知。至於本案其餘 扣案如郵局存摺、提款卡或平板電腦等物,部分非被告2人 所有,且非所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其餘被告蔡鎮宇所有之 物,則無證據證明是作為本案犯罪所用、預備犯罪或犯罪所 生之物,自均不得宣告沒收。
(二)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 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張育榤自106年2月25日起至同年3月4日止,每日 因從事「車手」之詐欺行為而取得1千元之報酬,固為其犯 罪所得,但考量被告此部分所得合計僅8千元,而其與告訴 人或被害人和解而支付之金額,遠超過上開金額,況本院亦 賦予緩刑之負擔,因而認為本案若再予沒收或追徵,有過苛 之虞,是就此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莉玲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吳宗達追加起訴,檢察官趙冠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以下金額均係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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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情形 │提款情形 │宣告刑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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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育榤│李霈薽於106年2月25日某時許接獲詐騙訊息│於106年2月25日│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對方佯以係LINE通訊軟體之友人「馬哥」│16時26分、16時│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要求借款,李霈薽陷於錯誤,於當日15時│27分許,先後提│年壹月。 │
│ │ │18分許,請其妹妹李玉如匯款3萬元至第一 │領2萬元、1萬元│ │
│ │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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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育榤│莊麗鳳於106年2月25日13時20分許接獲詐騙│左列款項未遭提│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訊息,對方佯以係LINE通訊軟體之友人「何│領。 │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
│ │ │淑美」,要求借款,莊麗鳳陷於錯誤,於當│ │徒刑捌月。 │
│ │ │日16時17分許,匯款3萬元至前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3 │張育榤│陳柔蓁於106年2月26日11時15分許接獲詐騙│自106年2月26日│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訊息,對方佯以係LINE通訊軟體之友人「楚│14時19分起至16│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楚」,要求借款,陳柔蓁陷於錯誤,於當日│時17分許,分別│年壹月。 │
│ │ │13時48分許,匯款3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 │提領2萬元、1萬│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元、2萬元、9千│ │
├─┼───┼───────────────────┤元、3萬元、1千├───────────┤
│4 │張育榤│張秀琴於106年2月26日14時許接獲詐騙訊息│元。 │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對方佯以係LINE通訊軟體之友人「陳永仱│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要求借款,張秀琴陷於錯誤,於當日14│ │年壹月。 │
│ │ │時9分許,匯款3萬元至前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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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張育榤│張若浩於106年2月26日14時51分許接獲詐騙│ │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訊息,對方佯以係LINE通訊軟體之友人「詹│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昭鈺」,要求借款,張若浩陷於錯誤,於當│ │年壹月。 │
│ │ │日15時29分許,匯款3萬元至前開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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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張育榤│林俊煌於106年2月26日14時33分許接獲詐騙│自106年2月26日│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訊息,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之「千鳳」張│15時58分起至17│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貼出售手機訊息(無證據證明擔任車手之被│時40分許,分別│年。 │
│ │ │告知悉詐騙細節,故本案被告不構成刑法第│提領完畢。 │ │
│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 │ │
│ │ │對公眾詐欺罪,以下相同詐欺手法者均同此│ │ │
│ │ │認定),致林俊煌陷於錯誤,於當日15時27│ │ │
│ │ │分許,匯款1萬3千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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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張育榤│王詩瑜於106年2月26日15時許接獲詐騙訊息│ │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對方佯以臉書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張貼出│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售手機訊息,致王詩瑜陷於錯誤,於當日16│ │年。 │
│ │ │時26分許,委託友人范成億匯款1萬2千元至│ │ │
│ │ │前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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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張育榤│廖翊傑於106年2月26日14時許接獲詐騙訊息│ │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對方佯以臉書帳戶張貼出售手機訊息,致│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廖翊傑陷於錯誤,於當日16時32分許,匯款│ │年。 │
│ │ │1萬2千元至前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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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張育榤│曾園晴於106年2月26日前某日接獲詐騙訊息│左列款項未遭提│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對方以LINE通訊軟體佯稱是嫂嫂,要求借│領。 │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
│ │ │款,致曾園晴陷於錯誤,於106年2月26日18│ │徒刑捌月。 │
│ │ │時3分許,匯款3萬元至前開台北富邦商業銀│ │ │
│ │ │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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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張育榤│李鳳珠於106年2月27日11時許接獲詐騙訊息│於106年2月27日│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對方以LINE通訊軟體之「李仁懿牧師娘」│11時59分許,分│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名義要求借款,致李鳳珠陷於錯誤,於當日│別提領2萬元、1│年壹月。 │
│ │ │11時53分許,匯款3萬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 │萬元。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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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張育榤│陳月洪於106年2月27日12時許接獲詐騙訊息│於106年2月27日│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對方佯以係LINE通訊軟體之友人「藍定宏│12時59分許,分│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要求借款,陳月洪陷於錯誤,於當日12│別提領2萬元、1│年壹月。 │
│ │ │時43分許,匯款3萬元至前開合作金庫商業 │萬元。 │ │
│ │ │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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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張育榤│李冠群於106年2月27日14時16分許接獲詐騙│於106年2月27日│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訊息,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之「SOYUAN」│15時35分、15時│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名義要求借款,李冠群陷於錯誤,於當日15│36分許,分別提│年壹月。 │
│ │ │時28分許,匯款3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領2萬元、1萬元│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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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張育榤│吳萬煌於106年2月27日13時20分許接獲詐騙│於106年2月27日│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訊息,對方佯以係LINE通訊軟體之友人「李│17時57分、18時│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國遠」,要求借款,吳萬煌陷於錯誤,於當│10分許,分別提│年壹月。 │
│ │ │日17時48分許,匯款3萬元至前開第一商業 │領2萬元、1萬元│ │
│ │ │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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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張育榤│吳宏信於106年2月28日12時許接獲詐騙訊息│於106年2月28日│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友人「盧正文」之│13時30分、13時│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名義要求借款,吳宏信陷於錯誤,於當日13│35分許,分別提│年壹月。 │
│ │ │時6分許,匯款3萬元至中華郵政三芝郵局帳│領1萬元、5萬元│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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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張育榤│劉國禎於106年2月28日13時09分許接獲詐騙│ │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訊息,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友人「偶貴」│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之名義要求借款,劉國禎陷於錯誤,於當日│ │年壹月。 │
│ │ │13時28分許,匯款3萬元至前開三芝郵局帳 │ │ │
│ │ │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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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張育榤│張瑞新於106年2月28日14時35分許接獲詐騙│於106年2月28日│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訊息,對方佯以臉書之友人「Klein Yang」│14時46分許,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張貼出售手機訊息,致│領1萬6千元。 │年。 │
│ │ │張瑞新陷於錯誤,於當日14時40分許,匯款│ │ │
│ │ │1萬6千元至前開三芝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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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張育榤│劉欣怡於106年2月28日某時接獲詐騙訊息,│於106年2月28日│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對方佯以臉書友人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張貼│19時57分許,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出售手機訊息,致劉欣怡陷於錯誤,於當日│領1萬6千元。 │年。 │
│ │ │19時52分許,匯款1萬6千元至永豐商業銀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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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張育榤│陳維澤於106年2月28日20時42分許接獲詐騙│於106年2月28日│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訊息,對方佯以臉書之友人「Jia Jian Che│22時27分、22時│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n」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張貼出售手機訊息 │28分許,分別提│年。 │
│ │ │,致陳維澤陷於錯誤,於當日21時許,匯款│領2萬元、1萬2 │ │
│ │ │1萬元至前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千元,餘款因故│ │
├─┼───┼───────────────────┤未提領。 ├───────────┤
│19│張育榤│陳柏佑於106年2月28日某時接獲詐騙訊息,│ │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對方佯以臉書友人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張貼│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出售手機訊息,致陳柏佑陷於錯誤,於當日│ │年壹月。 │
│ │ │22時18分許,匯款3萬2千元至前開永豐商業│ │ │
│ │ │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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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張育榤│曾芸香於106年3月1日12時15分許接獲詐騙 │於106年3月1日 │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訊息,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林偉任」之│14時18分許,分│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名義要求借款,曾芸香陷於錯誤,於當日13│別提領2萬元、1│年壹月。 │
│ │ │時34分許,匯款3萬元至中華郵政龜山郵局 │萬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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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張育榤│林婷玉於106年3月1日12時37分許接獲詐騙 │於106年3月1日 │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訊息,對方佯以臉書友人及LINE通訊軟體帳│16時50分許提領│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號張貼出售手機訊息,致林婷玉陷於錯誤,│。 │年。 │
│ │ │於當日16時42分許,匯款8985元至第一商業│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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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張育榤│鍾永豪於106年3月1日16時20分許接獲詐騙 │於106年3月1日 │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訊息,對方佯以臉書之友人「何俊宏」及LI│17時6分許,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NE通訊軟體帳號張貼出售手機訊息,致鍾永│領1萬6千元。 │年。 │
│ │ │豪陷於錯誤,於當日17時許,匯款1萬6千元│ │ │
│ │ │至前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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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張育榤│林家緯於106年3月1日16時30分許接獲詐騙 │左列款項未遭提│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訊息,對方佯以臉書友人及LINE通訊軟體帳│領。 │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
│ │ │號張貼出售手機訊息,致林家緯陷於錯誤,│ │徒刑柒月。 │
│ │ │於當日17時5分許,匯款2萬元至前開第一商│ │ │
│ │ │業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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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張育榤│陳宇蓁於106年3月2日11時15分許接獲詐騙 │於106年3月2日 │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訊息,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友人「陳妙生│11時41分、11時│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之名義要求借款,陳宇蓁陷於錯誤,於當│42分許,分別提│年。 │
│ │ │日11時28分許,匯款2萬元至渣打商業銀行 │領2萬元、1萬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餘款因故未提│ │
├─┼───┼───────────────────┤領。 ├───────────┤
│25│張育榤│王木旺於106年3月2日某時接獲詐騙訊息, │ │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之友人「林芳男」要│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求借款,致王木旺陷於錯誤,於當日11時28│ │年。 │
│ │ │分許,匯款3萬元至前開渣打商業銀行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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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張育榤│胡秀美於106年3月1日19時25分許接獲詐騙 │左列款項未遭提│張育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訊息,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友人「姜一民│領。 │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
│ │ │」之名義要求借款,胡秀美陷於錯誤,於同│ │徒刑捌月。 │
│ │ │年3月2日11時57分許,匯款3萬元至前揭渣 │ │ │
│ │ │打商業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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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張育榤│徐麗雪於106年3月1日12時36分許接獲詐騙 │於106年3月3日 │張育榤、蔡鎮宇均犯三人│
│ │、蔡鎮│訊息,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友人「周妍汝│12時、12時3分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
│ │宇 │」之名義要求借款,徐麗雪陷於錯誤,於同│許,分別提領2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年3月3日11時40分許,匯款3萬元至中華郵 │萬元、1萬元。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
│ │ │政光復富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SIM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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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張育榤│吳秋璇於106年3月3日10時27分許接獲詐騙 │於106年3月3日 │張育榤、蔡鎮宇均犯三人│
│ │、蔡鎮│訊息,對方佯以係LINE通訊軟體之友人「包│12時48分、12時│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
│ │宇 │鴻文」,要求借款,吳秋璇陷於錯誤,分別│49分許,分別提│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於當日12時8分、14時17分許,各匯款3萬元│領2萬元、1萬元│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
│ │ │、4萬元至前開光復富田郵局帳戶。 │,餘4萬元未遭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提領。 │SIM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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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張育榤│黃淑玲於106年3月3日12時許接獲詐騙訊息 │於106年3月3日 │張育榤、蔡鎮宇均犯三人│
│ │、蔡鎮│,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友人「許財順」之│13時38分、13時│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
│ │宇 │名義要求借款,黃淑玲陷於錯誤,分別於當│39分許,分別提│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日13時21分許匯款3萬元至前開光復富田郵 │領2萬元、1萬元│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
│ │ │局帳戶、同年3月4日13時41分許匯款3萬元 │;於106年3月4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至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日13時49分許,│SIM卡壹枚)沒收。 │
│ │ │ │提領2萬元,餘1│ │
│ │ │ │萬元未遭提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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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張育榤│古文生於106年3月3日12時36分許接獲詐騙 │左列款項未遭提│張育榤、蔡鎮宇均犯三人│
│ │、蔡鎮│訊息,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友人「貞信范│領。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
│ │宇 │小姐」之名義要求借款,古文生陷於錯誤,│ │遂,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於當日13時38分許,匯款3萬元至前開光復 │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
│ │ │富田郵局帳戶。 │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SIM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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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張育榤│楊國祥於106年3月3日13時9分許接獲詐騙訊│於106年3月3日 │張育榤、蔡鎮宇均犯三人│
│ │、蔡鎮│息,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親戚「劉惠尹」│16時40分許提領│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
│ │宇 │之名義要求借款,楊國祥陷於錯誤,於當日│。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16時27分許,匯款1萬元至中華郵政鹿野郵 │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SIM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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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張育榤│陳淑芳於106年3月3日13時42分許接獲詐騙 │於106年3月3日 │張育榤、蔡鎮宇均犯三人│
│ │、蔡鎮│訊息,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冰冰」之名│17時13分、17時│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
│ │宇 │義要求借款,陳淑芳陷於錯誤,於當日16時│14分許,分別提│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36分許,匯款3萬元至中華郵政林口中正路 │領2萬元、1萬元│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SIM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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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張育榤│蕭國川於106年3月3日16時52分許接獲詐騙 │於106年3月3日 │張育榤、蔡鎮宇均犯三人│
│ │、蔡鎮│訊息,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親家「萬石」│17時56分、17時│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
│ │宇 │之名義要求借款,蕭國川陷於錯誤,於當日│57分許,分別提│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17時43分許,匯款3萬元至前開林口中正路 │領2萬元、1萬元│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
│ │ │郵局帳戶。 │。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SIM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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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張育榤│吳素華於106年3月3日16時11分許接獲詐騙 │於106年3月3日 │張育榤、蔡鎮宇均犯三人│
│ │、蔡鎮│訊息,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友人「出租許│19時51分、19時│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
│ │宇 │楷德」之名義要求借款,吳素華陷於錯誤,│52分許,分別提│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於當日19時37分許,匯款3萬元至中華郵政 │領2萬元、1萬元│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
│ │ │鹿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SIM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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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張育榤│呂佳靜於106年3月3日17時37分許接獲詐騙 │於106年3月3日 │張育榤、蔡鎮宇均犯三人│
│ │、蔡鎮│訊息,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雅玲」之名│22時1分、22時9│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
│ │宇 │義要求借款,呂佳靜陷於錯誤,分別於當日│分、22時23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21時51分許自其妹妹呂欣穎之帳戶、及於22│22時24分許、同│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
│ │ │時5分許,各匯款3萬元、3萬元至前開鹿野 │年3月4日0時許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郵局帳戶。 │,分別提領2萬 │SIM卡壹枚)沒收。 │
│ │ │ │元、1萬元、2萬│ │
│ │ │ │元、5千元、5千│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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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張育榤│莊登富於106年3月4日10時26分許接獲詐騙 │於106年3月4日 │張育榤、蔡鎮宇均犯三人│
│ │、蔡鎮│訊息,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友人「礼安」│11時42分、11時│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
│ │宇 │之名義要求借款,莊登富陷於錯誤,於當日│43分許,分別提│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11時42分前某時許匯款3萬元至聯邦商業銀 │領2萬元、1萬元│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
│ │ │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SIM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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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張育榤│郭明勢於106年3月4日12時1分許接獲詐騙訊│於106年3月4日 │張育榤、蔡鎮宇均犯三人│
│ │、蔡鎮│息,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友人「泰山」之│12時47分、12時│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
│ │宇 │名義要求借款,郭明勢陷於錯誤,於當日12│48分許,分別提│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時35分許,請其友人韓鎮宇匯款3萬元至中 │領2萬元、1萬元│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
│ │ │華郵政湖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SIM卡壹枚)沒收。 │
├─┼───┼───────────────────┼───────┼───────────┤
│38│張育榤│王柔卿於106年3月4日14時18分許接獲詐騙 │於106年3月4日 │張育榤、蔡鎮宇均犯三人│
│ │、蔡鎮│訊息,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之親友要求借│15時4分、15時6│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
│ │宇 │款,致王柔卿陷於錯誤,於當日14時52分許│分許,分別提領│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匯款3萬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2萬元、1萬元。│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
│ │ │1689號帳戶。 │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SIM卡壹枚)沒收。 │
├─┼───┼───────────────────┼───────┼───────────┤
│39│張育榤│劉秀玉於106年3月4日16時21分許接獲詐騙 │左列款項未遭提│張育榤、蔡鎮宇均犯三人│
│ │、蔡鎮│訊息,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大哥「劉嘉埔│領。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
│ │宇 │」之名義要求借款,劉秀玉陷於錯誤,於當│ │遂,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日17時52分許,匯款3萬元至彰化商業銀行 │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SIM卡壹枚)沒收。 │
├─┼───┼───────────────────┼───────┼───────────┤
│40│張育榤│胡絢雯於106年3月4日某時許接獲詐騙訊息 │於106年3月4日 │張育榤、蔡鎮宇均犯三人│
│ │、蔡鎮│,對方佯以臉書之「紫小晴(Elina Peng)」│18時46分許,提│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
│ │宇 │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張貼出售手機訊息,胡│領1萬5千元。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絢雯陷於錯誤,於當日18時32分許,匯款1 │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
│ │ │萬5千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號帳戶。 │ │SIM卡壹枚)沒收。 │
├─┼───┼───────────────────┼───────┼───────────┤
│41│張育榤│王文瑞於106年3月4日17時58分許接獲詐騙 │於106年3月4日 │張育榤、蔡鎮宇均犯三人│
│ │、蔡鎮│訊息,對方佯以LINE通訊軟體友人「肉圓」│18時55分、18時│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
│ │宇 │之名義要求借款,王文瑞陷於錯誤,於當日│56分許,分別提│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18時46分許,匯款3萬元至前開玉山商業銀 │領2萬元、1萬元│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
│ │ │行帳戶。 │。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SIM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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