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1號
PTDV,107,家繼訴,1,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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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潘忠志 
      李寶蓮 
      潘宏億 
      潘欣怡 
      潘珮珊 
      潘和妹 
      潘金枝 
      潘貴金 
      潘桂香 
兼上列九人
訴訟代理人 潘忠興 
複 代理 人 黃秀雲 
被   告 傅潘秀妹
      潘淑姿 
      潘靜怡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阿荔 
被   告 潘秀英 
      潘秀玉 
      潘文嵩 
      魏秋香 
      蔡魏香妹
      魏秀菊 
      譚東學 
      尤長生 
      陳昌昇 
      陳宣諭 
      潘魏秀玉
      魏恒隆 
      陳貴英 
      魏德能 
      魏珮珺 
      魏夢婷 
      魏進結 
      魏月桃 
      魏月真 
      魏玉櫻 
      許魏秀英
      魏滿美 
      潘樹花 
      潘宗生 
      潘吉林 
      潘恆敏 
      潘秋鴻 
      潘春雄 
      潘春明 
      潘春美 
      潘春成 
      魏劉開 
      魏坤林 
      魏坤忠 
      魏麗金 
      魏麗惠 
      陳武雄 
      陳品均 
      陳怡伶 
      駱陳秀梅
      林陳秀藤
      陳泉燈 
      陳依伶 
      陳逸文 
      鞠陳滿美
      陳清雄 
      陳宜茜 
      賴忠仁 
      卓喜燕 
      賴秀梅 
      賴秀財 
      賴婉汝 
      賴忠榮 
      賴礎顯 
      賴清文 
      王賴麗玉
      賴賢龍 
      莊賴玉秀
      賴敏書 
      邱賴秀霞
      賴賢德 
      賴數英 
      賴宜妙 
      賴宜君 
      賴吳庚妹
      莊賴春花
      田賴月香
      賴斌智 
      賴智琴 
      賴次志 
      賴美雪 
      賴美玲 
      廖英智 
      廖英勇 
      廖智美 
      沈黃春菊
      黃新竹 
      黃健國 
      黃慈雅 
      黃建凱 
      黃慈晏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月蘭 
被   告 黃惠貞 
      田逸仙(即田德英之承受訴訟人)
      田逸群(即田德英之承受訴訟人)
      田逸文(即田德英之承受訴訟人)  
上 列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金美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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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