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812號
PTDV,107,司促,5812,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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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8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侯玉珠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契約編號A010769 之一年期CB受益契約書,依形式觀之,
  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為「侯玉珠、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
  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為代理人,尚
  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
  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60萬元部分之聲請尚
  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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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