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志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土地增值稅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0日107年度簡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
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