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2號
ILDV,107,補,122,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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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
被   告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原名笛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具體求償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
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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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原名笛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笛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