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47號
ILDV,107,司拍,47,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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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詹益華
相 對 人 張雨菁
關 係 人 譚家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雨菁於民國105年8月14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譚家洋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譚家洋向聲請人借 款200萬元,詎料其未依約履行還款,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及本票影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07年5 月15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關係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 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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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