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08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錫明
債 務 人 林傑立(原名林桀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壹萬陸仟柒
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桀利於民國104年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參佰
伍拾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24年8月19日清償,第一段利息自
民國104年8月19日起至民國106年8月18日止按債權人牌告指
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98%浮動計息,嗣後隨牌告指
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第二段利息自民國106年8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
18%浮動計息,嗣後隨牌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
;並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
益,債權人除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全部本金,債務人仍按上開
利率付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
貸利率之一成及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原貸利率之二成
加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暨約定書為證。
(二)詎上開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除獲部分
本金383,269元整及至民國107年4月19日止之利息外,其餘
部份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
自民國107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呈送核
對)。茲為請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債權,至為公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