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55號
ILDV,107,司促,2555,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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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李宥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柒佰捌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宥菁於民國106年11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5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475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07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
  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
  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
  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
  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
  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宥菁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20953│0000000000│05月 26日  │      │點七九    │
│  │元  │103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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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