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 告 鄭燦芳
輔 助 人 莊春美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
被 告 李誌銘
被 告 李偉才即鑫泰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