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林宜瑾
被 告 林振陽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264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座落門牌號碼宜蘭縣○○鄉 ○○路0段000巷00號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准予 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本件房屋及土地為原告所有,但被告從二十多 年前就佔用迄今,經過多次催討,皆不予理會,被告 即屬無權占有,爰請求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下午16時25分 辯論終結(參見卷附本院錄音資料查詢),原告於同日辯論終 結後之同日17時10分許(參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 本院收狀章),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 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 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姚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