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264號
ILDM,107,易,264,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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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陽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7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振陽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振陽黃明通係表兄弟,林振陽自民 國77年起,向黃明通借住位於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 00號之房屋。嗣黃明通於106年9月28日,將上開房屋贈與予 林宜瑾林宜瑾告知林振陽須於106年11月5日前,將其置於 屋內之所有物品搬離、清空還屋。林振陽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利益,基於竊佔之犯意,未於106年11月5日前,將其置於 屋內之所有物品搬離、清空,而竊佔上開房屋。因認被告林 振陽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 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業經最高法 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 參。又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 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 行為之繼續。(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號裁判意旨參照) 。
三、訊之被告林振陽固坦承有佔有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 00號之房屋,惟堅決否認有何不法之竊佔犯行,並以該房屋 是伊出生之地方,之前房子是黃明通的父親的,是黃明通的 父親同意伊住在該房屋,且伊曾花費近新臺幣(下同)40萬元 整修該房屋,伊並無竊佔故意等語為辯。
四、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竊佔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 查中坦承未於106年11月5日前將其置於前揭屋內之所有物品 搬離、清空之事實;告訴人林宜瑾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被告 經其催告搬離,仍拒不搬離等語;證人黃明通於警詢及偵查 中證稱伊與林宜瑾有交換贈與房屋及被告有住在前揭房屋之



事實;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一紙及現場照 片二張等,為其主要論據。惟查,前揭房屋係黃明通所有, 之後因其房屋占用林宜瑾之土地,而林宜瑾之房屋占用伊之 土地,故二人互換房屋,被告於77年間曾經黃明通之同意進 住上揭房屋,伊沒有告訴被告贈與房屋的事,且被告確曾有 花錢整理過上揭房屋等情,業據證人黃明通迭於警詢、偵查 中及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參見警卷第7-8頁、偵查卷第13頁 反面及本院卷第28-29頁筆錄),核與證人林宜瑾於警詢、偵 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證稱黃明通有答應被告借住上揭房屋,伊 於106年9月28日與黃明通互相贈與房屋,當時伊即知被告占 用該房屋等情相符(參見警卷第1-3頁、偵查卷第13-13頁反 面及本院卷第29頁反面-30頁筆錄),足徵被告辯稱伊自告訴 人林宜瑾取得上揭房屋所有權前,即經前房屋之所有人之同 意而占用上揭房屋等語,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既 係基於前屋主之同意而合法占用上揭房屋,即難認被告主觀 上於占有之初即有竊佔之犯意。矧查,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 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 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被告佔用前揭 房屋之始,該房屋所有權既屬黃明通所有,且經黃明通同意 ,即不構成竊佔罪,縱嗣後該房屋經原所有權人贈與予告訴 人林宜瑾後,被告仍繼續使用該房屋,不過為佔有狀態之繼 續,非行為之繼續,自不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 至被告就該系爭房屋是否有合法之占用權源,告訴人得否請 求被告搬離上揭房屋,應另循民事法律關係尋求解決。從而 ,本件公訴人所舉之前揭證據,其證明程度仍無法使本院達 於可排除合理之懷疑而形成被告有罪之法律上確信之程度, 尚不足證明被告有涉犯竊佔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 意旨,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姚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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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