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宋惠民 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余利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0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余利萍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宋惠民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