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79號
SLDV,107,補,679,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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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文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鄭重
訴訟代理人 蘇振文律師
      李蕙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碧誠翁慧芳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 條
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
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
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 條參照
),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
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不因被請求人亦為共有人,而有不同(最
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2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陸拾玖萬貳仟零肆拾捌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106 年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263,882 元×25.36 平方公尺【計算式:10.0125
 平方公尺+8.1275平方公尺+7.22平方公尺(即原告主張被告
 占用系爭313 地號土地之面積)】=6,692,048 元。
2.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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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