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65號
SLDV,107,消債更,65,2018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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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債 務 人 陳若盈即陳玫芳
代 理 人 林蔚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自105 年4 月起迄今所有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 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105 年4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 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2.提出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自105 年4 月 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5 年4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該房地為



何人所有?其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與何人同住?水電瓦斯電 視等居住費用由何人負擔?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 所有權狀代替)。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7.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時點及原因,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情形,提出毀諾當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據。8.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 提出聲請前2 年內(105 年4 月至107 年3 月)所有支出醫 療費用之收據、診斷證明書,並說明該醫療費用是否定期之 必要支出?如是,則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有須定期回診之內容 。
11. 說明債務人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聲請前2 年內之 繳費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電話費支出之期間?何以 未入監服刑之8個月,電話費即高達25,784元?12. 說明債務人使用之機車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 如為債務人所有,應列入財產項目,且提出現值若干元之估 價單。
13. 提出最近3 個月悠遊卡之搭乘明細、最近2 個月之機車加油 單據、最近4個月機車保養單據。
14. 提出勞作金6,500 元、監外薪資1 萬元之證明文件。15. 提出債務人父母、兄弟105-106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其等之住所 地各為何?
16. 提出周忠進陳宏洧陳尚豪王宜婷借款若干元予債務人 之債權證明文件(需有借款日期、數額)。
17. 提出債務人積欠史乃文律師事務所刑事案件上訴律師費若干 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18. 說明債務人積欠榮建實業有限公司之金額若干元?(債權人 清冊所載與刑事判決書所載數額不同)
19. 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何倩霖資借4 萬元,何以 未記載於債權人清冊?並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需有借款日 期、數額)。
20. 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還款9,600 元,請說明友 人姓名、借款及還款時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21. 聲請前2 年內(105 年4 月至107 年3 月)支出,請依照入 監服刑之期間及非入監服刑之前後期間分段記載(入監服刑 期間如確實無該項支出,則不應記載)。
22. 詳細說明各項支出金額之計算方式。
23. 說明生活雜支之內容為何?與生活用品有何不同,其計算方 式為何?
24. 說明聲請前2 年內之薪資,何以與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記載之數額不符。
25.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請按照上述內容修正,並重 新提出。
26. 債權人清冊應確實記載債權人地址、實際債權金額(而非「 約」若干元),並重新提出。
27. 債務人刑事侵占案件所侵占之2,916,769元去向?並提證明 文件(高雄高分院105上易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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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