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46號
SLDV,107,司拍,246,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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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劉少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5年8月16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 證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5,06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8月15日,債務清 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5年9月9日登記 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5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33,650,000元及3,90 0,000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 款契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 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 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另相對人為另一借款人闕 勝騏之保證人,闕勝騏於105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32,840 ,000元及4,100,000元。詎相對人自107年1月13日起即未繳 納本息,尚欠36,220,01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另 保證債務尚欠本金35,590,46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償還,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及授信增補契約 書影本、保證債務借款契約書及授信增補契約書影本、放款 資料影本、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入回執影本等件為證。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具狀陳述因罹 患嚴重型憂鬱症而住院治療,致未能如期履約,請求暫緩拍 賣抵押物云云。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 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 ,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 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



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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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