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986號
SLDV,107,司促,6986,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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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翊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三.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一.三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七九六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
  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查債務人高翊愷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60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
     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
     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 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
     餘額584,187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
     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
     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
  (三) 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
     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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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