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951號
SLDV,107,司促,6951,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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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育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一八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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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