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育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一八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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