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892號
SLDV,107,司促,6892,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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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門得揚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壹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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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門得揚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