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進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新北市淡水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巫宗仁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吳宛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5年度建字
第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 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 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4月2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 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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