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26號
SLDM,107,單聲沒,26,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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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欣蘭
      李招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3242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欣蘭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萬叁仟元(一0七年度扣保管字第八號)、李招治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萬元(一0七年度保管字第四0一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欣蘭自民國107 年1 月初某日起,基 於意圖營利之犯意,提供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早 餐店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設置六合彩簽賭站,供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以前往該早餐店之方式下注,而聚集不特定多數人 參與賭博,其以「二星」、「三星」及「四星」等方式供賭 客簽賭,每支簽注之賭資為新臺幣(下同)10元,以核對香 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凡對中號碼者,「二星」可得 彩金560 元,「三星」可得彩金5,600 元,「四星」可得彩 金6 萬8,000 元,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全歸陳欣蘭所有 。被告李招治則於107 年2 月6 日向陳欣蘭下注280 元,簽 中「二星」與「三星」,李招治於107 年2 月7 日上午8 時 許,至上開早餐店向陳欣蘭領取彩金2 萬元時,為警當場查 獲上情,因認陳欣蘭涉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普通賭博罪、 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李招 治涉犯同法第266 條第1 項普通賭博罪嫌。上開案件,業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242號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警方當場查獲扣案贓款2 萬元,係李 招治之犯罪所得2 萬元,暨陳欣蘭嗣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 1 萬3000元,均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 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三、經查,陳欣蘭李招治所涉上開案件,均業經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324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 卷證屬實。又李招治遭查扣之贓款2 萬元,係警方查獲當場



所扣李招治之犯罪所得,陳欣蘭遭查扣之贓款1 萬3000元, 係陳欣蘭於偵查中繳回之犯罪所得,均係被告犯罪所得,業 經陳欣蘭李招治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77頁、第82 頁),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陽信商業銀行 匯款收執聯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保管字第40 1 號、107 年度扣保管字第8 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 據等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0至33頁、第78至79頁、同扣 字卷第1 、2 、4 、5 頁),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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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