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6年度,260號
SLDM,106,審交附民,260,2018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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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0號
原   告 鄭博升
法定代理人 鄭金源
      巫孟娟
被   告 林建志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7日所為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鄭金源巫孟娟」,應予補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39 條,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所為之106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 0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 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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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