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71號
KLDV,107,補,371,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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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楊萬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秀福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將基隆市○○區
○○街00○0 號之天花板修護至不漏水之修復費用(應提出含修
復方式估價單),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
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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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