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22號
KLDV,107,司促,3622,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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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22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余萬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余萬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順益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余萬清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余順益之遺產範圍內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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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