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莊義隆即大保企業行
被 告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
應繳裁判費 50,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
尚應補繳 50,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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