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8號
NTDV,107,訴,148,2018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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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吳惠東
      吳政益
      吳萬富
      吳文環
      吳明串
      吳英武
      吳錫爵
      吳守仁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7年訴字第148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聲
請為輔佐被告祭祀公業吳種德提起上訴並為參加。按聲請或聲明
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
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
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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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