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吳惠東
吳政益
吳萬富
吳文環
吳明串
吳英武
吳錫爵
吳守仁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7年訴字第148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聲
請為輔佐被告祭祀公業吳種德提起上訴並為參加。按聲請或聲明
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
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
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