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7年度,27號
NTDV,107,司調,27,20180625,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陳雅惠
相 對 人 陳翰民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以 投院明民思107司暫調字第53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 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 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 ,惟相對人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 ,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