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力行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莊大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阿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秀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零陸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經查,
依債權人提出之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所示,債務人現積欠之
借款本金餘額為新臺幣81,061元,是債權人請求逾上開金額
部分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