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770號
TNEV,107,南簡,770,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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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770號
原   告 劉清男
被   告 華誼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
  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
  字第935 號、32年抗字第765 號判例參照)。又按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因建築物定期租賃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應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分
  別定有明文。所稱以一訴附帶請求,指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
  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即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
  。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就門牌號碼臺南
  市○區○○路00巷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簽訂租賃
  契約,嗣被告積欠租金經原告催告、終止租約及請求搬遷均
  未獲置理,故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自系爭房
  屋遷讓並返還予原告,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36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聲明第3 項請求被
  告應自107 年6 月10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
  給付原告45,000元等語。經查,系爭房屋於107 年度之課稅
  現值為313,300 元,業據原告提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
  屋稅籍證明書為證(見南簡字卷第10頁背面),則本件訴之
  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13,300 元。至原告訴之聲
  明第2 項、第3 項附帶請求已到期租金及相當租金之不當得
  利部分,與返還系爭房屋之主請求部分基於同一租賃關係而
  生之爭執涉訟,揆之前揭說明,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3,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2,420 元
  【計算式:3,420 元-1,000 元=2,42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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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誼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