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475號
TNEV,107,南簡,475,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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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47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陳慶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為簡 易訴訟程序所適用。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7萬2,514元,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嗣於民國107年6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變更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萬9,4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本院卷第61頁),經核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之事項, 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2月3日向原告借貸青年創業及啟動 金貸款共25萬元,並約定貸款期限為6年,自105年2月3日起 至111年2月3日止,每月為1期,分72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 月3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有1期未依約償還即喪失分期攤還之 利益,利息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0.575即週年利率百分之1.67 計算,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自遲延時起按上開利率加 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付遲延利息外(即百分之3.67),另逾 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107年2月3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屢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合計16萬9,444元 (分2筆各積欠本金15萬2,508元、1萬6,93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辦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全部查詢單、催繳款通知書、利率 資料各1份(本院卷第21至37頁)為證,經核無訛,且被告 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上開 主張之事實應屬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88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被 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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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金 │利息之利率及計算│違約金之利率及計│
│號│ │期間 │算期間 │
├─┼───────┼────────┼────────┤
│1 │15萬2,508元 │自民國107年2月3 │自民國107年3月4 │
│ │ │日起至民國107年8│日起至民國107年9│
│ │ │月2日止,按週年 │月3日止,按左列 │




│ │ │利率百分之1.67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0│
│ │ │算之利息。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民國107年8月3 │自民國107年9月4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按左列週年利率百│
│ │ │3.67計算之利息。│分之20計算之違約│
│ │ │ │金。 │
├─┼───────┼────────┼────────┤
│2 │1萬6,936元 │自民國107年2月3 │自民國107年3月4 │
│ │ │日起至民國107年8│日起至民國107年9│
│ │ │月2日止,按週年 │月3日止,按左列 │
│ │ │利率百分之1.67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0│
│ │ │算之利息。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民國107年8月3 │自民國107年9月4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按左列週年利率百│
│ │ │3.67計算之利息。│分之20計算之違約│
│ │ │ │金。 │
├─┼───────┼────────┴────────┤
│合│16萬9,444元 │ │
│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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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