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88號
原 告 黃由美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簡大翔律師
被 告 杜怡真
杜明賢
杜明儒
杜明祥
杜氏壇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於現場進行履勘,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