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21號
原 告 何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惠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
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