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7年度,101號
TNEV,107,南小補,101,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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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慶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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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