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慶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