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7年度,173號
TPEV,107,北簡聲,173,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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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文宏即鑫聖汽車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 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15510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庭期為民國106年5月18日之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查 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155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於106 年 12月11日確定,聲請人遲至107年6月15日始提出聲請,已逾 上開規定之6個月期間,其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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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