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355號
TCDV,89,訴,2355,200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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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五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陳華蓓
             送達
             住台
 被   告 甲○○   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世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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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