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763號
TPEV,107,北簡,1763,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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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63號
原   告 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璋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尤柏燊律師
被   告 鑨翔工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煌基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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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鑨翔工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