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63號
原 告 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璋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尤柏燊律師
被 告 鑨翔工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煌基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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