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重訴字,106年度,3號
TPEV,106,北重訴,3,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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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飛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智豪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韶庭律師
      邱邦傑律師
      劉柏村律師
被   告 萬邦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瓊亮
被   告 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瓊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清妃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啟鴻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瓊嘉  住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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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邦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肯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