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消小字,106年度,62號
TPEV,106,北消小,62,20180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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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消小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莉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雯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伯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裁判 費,該裁定於民國107年4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 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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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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